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我說的是法條是否有這條而已
標題是麼
我只是針對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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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真的要人把你最後一點立場都...
請看陸海空軍刑法第69條、已廢止的懲治盜匪條例第2、第3條
請對照除"公署"一詞之外上下前後並論之客體: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軍用財物,
不難得知其立法意中所謂公署乃指行政院下轄的行政公署,特別指國防、警察機關、地方自治團體、交通運輸設施。
請問立法院是行政院所屬的"行政公署"嗎?(聳肩
只針對標題?你標題黨別人在討論什麼都不看就進來湊熱鬧的?
引用:
作者zeusforce
極多數人對這種行為要擔的刑責不明白
也多半想的太重
如果大家都知道這樣幹只是這種小罪
說真的很多能號召到數千甚至只要數百人的議題都有一定的名民意基礎
甚至純粹是在野黨動員
以現在怕爭議的官、警和擁輿論、媒體不把公權力當一回事的民間環境
我覺得以後民眾自行將抗議行動無限上綱到這樣幹的機會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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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議長做為全國最高民意機關首長,他的職務本身就代表一定民意的基礎,
如果不能說服他,再怎麼號朝群眾也只會變成普通的衝撞事件,
舉例來說,昨天的反反服貿遊行,如果他們真的有其正當性存在,
號召的到不下於學運的支持者,誰擋的了他們?但實際上就是沒有也辦不到不是?
如果往後真的能做到同樣的事情,那代表他們抗爭的議題確實有需要全國人民共同來檢視,
我不覺得這有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