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依照目前的法律,就是只能用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宅這三條來移送
但是後兩者我個人有點意見,因為被入侵受到財產上損失的是立法院,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9條規定,對立法院公物有保管權責的單位是立法院總務處,
如果立法院總務處沒有報案或提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有沒有權利把他們移送?
基於國會自主在立法院院長王金平並沒有對學生究責的現況下,北市府警局此舉是否撈過界,
個人認為這都是個問題。
另外,也不是說有一定人數就能成事,首先還要取得國會議長的認同,
如果國會議長認為這群人是亂搞,下令清場他們還是會被警察驅哩,
你該不會認為如果抗議民眾沒有正當性的話,
取得國會議長的認同佔領立法院是很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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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多數人對這種行為要擔的刑責不明白
也多半想的太重
如果大家都知道這樣幹只是這種小罪
說真的很多能號召到數千甚至只要數百人的議題都有一定的名民意基礎
甚至純粹是在野黨動員
以現在怕爭議的官、警和擁輿論、媒體不把公權力當一回事的民間環境
我覺得以後民眾自行將抗議行動無限上綱到這樣幹的機會多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