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uinousdeity
依照目前的法律,就是只能用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宅這三條來移送
但是後兩者我個人有點意見,因為被入侵受到財產上損失的是立法院,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9條規定,對立法院公物有保管權責的單位是立法院總務處,
如果立法院總務處沒有報案或提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有沒有權利把他們移送?
基於國會自主在立法院院長王金平並沒有對學生究責的現況下,北市府警局此舉是否撈過界,
個人認為這都是個問題。
另外,也不是說有一定人數就能成事,首先還要取得國會議長的認同,
如果國會議長認為這群人是亂搞,下令清場他們還是會被警察驅哩,
你該不會認為如果抗議民眾沒有正當性的話,
取得國會議長的認同佔領立法院是很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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