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zeusforce
撇開立場、訴求對錯不談
如果霸佔、破壞行政機關、立法院沒有可用&具嚇阻力的法條
那豈不是以後只要有一定人數就能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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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的法律,就是只能用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宅這三條來移送
但是後兩者我個人有點意見,因為被入侵受到財產上損失的是立法院,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9條規定,對立法院公物有保管權責的單位是立法院總務處,
如果立法院總務處沒有報案或提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有沒有權利把他們移送?
基於國會自主在立法院院長王金平並沒有對學生究責的現況下,北市府警局此舉是否撈過界,
個人認為這都是個問題。
另外,也不是說有一定人數就能成事,首先還要取得國會議長的認同,
如果國會議長認為這群人是亂搞,下令清場他們還是會被警察驅哩,
你該不會認為如果抗議民眾沒有正當性的話,
取得國會議長的認同佔領立法院是很容易的事?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我不是說了身分的問題
我總覺得你在跳針
我針對的是
這條法 是如同鄉民捧的神所言否廢了
但是我也說了身分的問題
也就是目前的法律只針對軍人
我總覺得我講得很白 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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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起訴他們就是沒用,你引出來幹嘛?
需要我提醒一次罪刑法定主義的四項原則來說明
適用的對象不同,彼此之間就沒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