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可見 你根本沒搞懂
我第一行就說了 還有
只是要看"身分"
跳針到這個地步
自己去用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一下
不用幾秒
沒有是你說的 你可以證明呀
現在是怎樣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嗎
那我舉證出來你要怎樣 你就承認你是二分搞對立嗎
我只是說明事實
事實就是還有這一條
你看不到能說啥
其次我也說得很白 可見指示法規UPDATE的問題
法律常在變動 也都會有疏漏的地方
每個人也都有專長的法律範圍 有的是商法 有的是民法刑法之類的
只要一有疏漏 打臉是很常有的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Law.aspx
把法條內容打勾
在第一個空格含有的地方
輸入你要的關鍵字 例如強佔公署
你可以看到法規名稱
可以看到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有兩條法條
其中一條以廢除 就是懲治盜匪條例 (廢除於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另一條 就是如果具有軍人身分適用的
現行也還建在
而如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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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說的是集會遊行法第30條?
整部集遊法已經被大法官釋憲指出違憲的部分千瘡百孔,現在能不用就不用。
至於第30條?其構成要件根本就模稜兩可,刑法140條已經針對污辱公務員、公署訂有罰則。
同一行為同樣程度侵犯同一種法益,差別僅在是否為集會遊行時所做,
在法律上卻有不同的評價、不同的量刑標準明顯違反明確性原則。
在罪疑惟輕的原則下僅適用刑法140。
再者依照30條內容:"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
該法並未保障若行為人所陳述為真時免責,明顯侵犯憲法第11條言論、講學之自由。
民眾集會遊行經常是為了陳述表達對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的不滿,
如果民眾集會遊行不能自由將真實的心聲反映表達出來,集會遊行等同沒有實質意義,
憲法第14條所昭示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亦無從保障。
不管用什麼法條將佔領立法院的學生起訴,都會引起更大的民怨不滿。
如果你覺得政府可以這樣做,那只表示你還活在戒嚴時代。別再自作聰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