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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 先立法再審服貿 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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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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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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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ON_12
第16條是可以終止的 ------>這個部份指的是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16條,
因為服貿算是ecfa架構下的條約,
但是....用這條的話看起來等於整個ecfa連架構下的協議(早收、貨貿、服貿、投資、經濟合作、爭端解決這幾個協議)全部都終止,
(他應該是覺得沒有人敢全停)
服貿本身沒有自己的終止條款。
....
這樣啊
那這樣應該至少要改這條啊,服貿要可以終止及縮限開放,其他貨貿、投資、經濟合作、爭端解決這幾個協議也該要可以個別終止及縮限開放才合理啊
哪有簽這種約只能更開放不然就全終止的...
2014-04-02, 12:32 PM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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