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ston
強佔公署是懲治盜匪條例的其中一部份,懲治盜匪條例已經失效了,
煩請先確認你所說的:"強占公署罪還有
拿一個已經失效的條例,說"只是要不要搞那些學生",
到底你所說的法條來源在那,直接說明吧!
否則一直再打模糊,這樣不是讓兩方呈現對立。
甲方:SpiceAndWolf說"強佔公署"還有。
乙方:明明"懲治盜匪條例"都失效了。
甲方:SpiceAndWolf說還是有法條可以辦。
乙方:煩請提出。
甲方:SpiceAndWolf說自己去查啊!
乙方:.......
你既然提出了,就大發慈悲心把所知道的條例提出吧!
否則只是在打馬虎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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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 你根本沒搞懂
我第一行就說了 還有
只是要看"身分"
跳針到這個地步
自己去用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一下
不用幾秒
沒有是你說的 你可以證明呀
現在是怎樣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嗎
那我舉證出來你要怎樣 你就承認你是二分搞對立嗎
我只是說明事實
事實就是還有這一條
你看不到能說啥
其次我也說得很白 可見指示法規UPDATE的問題
法律常在變動 也都會有疏漏的地方
每個人也都有專長的法律範圍 有的是商法 有的是民法刑法之類的
只要一有疏漏 打臉是很常有的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Law.aspx
把法條內容打勾
在第一個空格含有的地方
輸入你要的關鍵字 例如強佔公署
你可以看到法規名稱
可以看到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有兩條法條
其中一條以廢除 就是懲治盜匪條例 (廢除於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另一條 就是如果具有軍人身分適用的
現行也還建在
而如果以公署兩字
則有15條
裡面就有可以用的條文
以上都是陳述事實
我只是覺得不用一副那麼爽 好像只有自己支持的才是真理
然後就打臉來 打臉去
對於有點意見的 就動不動灌以五毛 台支 689 外省 18趴 天龍等名號
好像又譏諷又高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