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當事人
轉自PTT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6364549.A.732.html
既然馬英九提到了第16、17、19、23條,我們來看政府騙了什麼。
馬:第16條是可以終止的,有意願要終止,可以先通知對方,若磋商不成,最快180天後可以終止。
實際第16條是減少貿易限制:
第十六條 逐步減少服務貿易限制
一、為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經雙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
二、依據本條第一款展開磋商形成的結果,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馬:第17與19條有1年後可以檢討、3年後可以調整承諾的項目
實際: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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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是可以終止的 ------>這個部份指的是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16條,
因為服貿算是ecfa架構下的條約,
但是....用這條的話看起來等於整個ecfa連架構下的協議(早收、貨貿、服貿、投資、經濟合作、爭端解決這幾個協議)全部都終止,
(他應該是覺得沒有人敢全停)

服貿本身沒有自己的終止條款。
另外,若有去看ecfa的條文就可以知道沒有什麼一定要先服貿才能談貨貿的問題,
ecfa寫明了這些架構底下的協議都是在ecfa生效後6個月內就要開始談,
所以貨貿也早就談過好幾次了,都還在討價還價中(雙方都有些不願讓的條件看誰先讓),
服貿只是比貨貿早簽約而已(有一方比較不堅持的話當然談的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