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生效前條約退回沒差,但條約生效後再徹回才是真的有所謂國際信譽的問題。
(因為都已經生效了,條約可能造成的影響己發生。)
現在這個服貿則是已簽約未生效的狀態,
(任何簽訂不等同生效的條約,例如有審閱期的合約,在期限內都可取消。 )
基本上越重要或越複雜的合約,大多會將生效條件另外註明,因此簽約並不等同生效。
尤其是影響範圍重大且內容複雜的國際條約,都會寫明生效條例,
畢竟談判人約不可能對條約內容所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有沒有要修改國內規定之類的完全了解,
有可能簽回來後在審查時才發現有些條件難以逹成或影響超出談判人員的認知,
因此雙方簽訂後,任一方在生效前若對已簽訂條約部份有不同意見,
就是退回重談並取得共識後另外重新簽訂,這部份很單純,
在簽國際條約上算是都可以理解的共識。
國際間簽訂的條約未生效前退回與所謂的國際信用根本無關。
例如韓國簽約後生效前退回韓美FTA後再重簽;
或極端點的例子美國簽了京都議定書後不交回。
(京都議定書有寫明簽了後再交回聯合國才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