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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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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5
轉自PTT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6364549.A.732.html

既然馬英九提到了第16、17、19、23條,我們來看政府騙了什麼。

馬:第16條是可以終止的,有意願要終止,可以先通知對方,若磋商不成,最快180天後可以終止。

實際第16條是減少貿易限制:
第十六條 逐步減少服務貿易限制
一、為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經雙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
二、依據本條第一款展開磋商形成的結果,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馬:第17與19條有1年後可以檢討、3年後可以調整承諾的項目

實際: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不遲於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第23條:
第二十三條 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所以這是撤銷或修改都要對方同意,還只能放寬,縮限就要賠償到對方爽的意思嗎?
 
舊 2014-04-01, 11:19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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