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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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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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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C212
不安全的地方不適合您這類觀點的人去。
我個人傾向:
若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出了事自己就該承擔責任,而不是一昧怪罪他人。
沒有辦法"連帶"負起小朋友的安全責任,就不該帶小朋友去疑似危險的地方。

所以我自己不太愛去路邊攤,"偶爾"光顧也是外帶不內用。
若是我自己要帶小朋友出門(雖然我也沒有),這類場所不會在考慮範圍。
因此,我的處理模式通常是讓小朋友與家長待在安全的地方,跑腿我來就好。

但真要說,店家場所危險在前,端菜人為疏失在後...
就算小朋友是自找的,通常這部分也只會檢討家長的疏失。
因為被害人本身沒有行為能力。

整起案件最該被拿出來檢討的,實際上是家長的疏失...
因為被害人的傷害該家長與店家都要負擔醫療費用,但最倒楣的卻是小朋友。
我個人認為該家長除了50%的醫療負擔,應該要強制教育或處以其他罰則...
舊 2014-03-29, 07:29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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