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彙總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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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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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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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要問
這是最後一回相關服貿了,真的有夠煩的
服貿是2013/06/21簽署,這個舊聞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3112300077.html) 是那天
事後修改法令並不是不可作,而是要合理

這個 (http://www.pamirlaw.com/zh-hant/fou...property_taiwan)看不懂沒關係,再加上 這個 (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e.asp?LCID=286&) 真的好好玩
那天不高興有人亂搞,還可以再修法將16條內文限期出售日期再縮短
執法權一直在地方政府,證據充足想砍就砍,但濫好人喔~~~

對岸肯定也會這樣玩,突然突破盲腸也噴點東西,只要不違背主題就好
我自啥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反正不會是星星


第二十四條 生效
一、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內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

突破盲腸?是突然瞎眼了吧

我之前就說過了,事後修改當然可以,尤其是待遇一致式的修改,但是差別待遇式的修改除非是放寬,事後修改就違反協議了
舊 2014-03-28, 09:16 P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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