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彙總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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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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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問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85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公平待遇是指貿易規範(關稅/法規),可沒包健保/房地產買賣"

光是商業據點呈現就至少班含房地產的承租及買賣

實在不想提想你再去看一下服貿原文第四條 公平待遇
"本條第五款不適用於一方現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該一方應逐步減少直至消除該等不符措施,且對該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增加對另一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限制。"

藉由修改法規或行政命令補洞本來就可以,但是簽訂協議之後再搞就是違反協議

在你文字裡裡透露出的矛盾,我不知道是來自於啥?

這是最後一回相關服貿了,真的有夠煩的
服貿是2013/06/21簽署,這個舊聞 是那天
事後修改法令並不是不可作,而是要合理

這個看不懂沒關係,再加上 這個 真的好好玩
那天不高興有人亂搞,還可以再修法將16條內文限期出售日期再縮短
執法權一直在地方政府,證據充足想砍就砍,但濫好人喔~~~

對岸肯定也會這樣玩,突然突破盲腸也噴點東西,只要不違背主題就好
我自啥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反正不會是星星
引用:
作者j@zz
想到了一個疑問是我關心的
如果您有時間在回答我
謝謝

假設目前我國的健保制度是沒有分類都全額給付
再去跟中國簽了服貿
簽好後國會也通過了

健保局再修正按照種類给付
居住=100%
居留=60%
停留=30%

這樣中國可以說我們犯規嗎
因為他們只有停留權

要修這個法不能只針對來台居留工作的中國人,要一體適用所有非台灣人
而且重點我不在給付額我會放給付項目
一個正常老闆是不可能去新聘請一個滿身病的員工,除非他是好人 不然那員工是史帝芬.霍金
中國人講狗屁人情外,更濫的是貪心,收點錢讓他假專業人士入境一年,假工作真看病是可能的
這種事防不了,只好在給付項目中作手,像癌症一類 不給付,甚至要動手術也不可以
改成沒有連續納保個幾年,不能得到完整醫療
小病看個醫生可以,意外事故沒問題,一進國門就轉醫院哇哩勒x你的xx
我大概有個構想而已,我也不是什麼醫療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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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doesn’t repeat itself, but it does rhyme
暫離.....
舊 2014-03-28, 09:08 P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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