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zz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條例"
備查不就可以了
那為什麼這次服貿要逐條審查...
|
府方可能認為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四條 第八條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時候
已經含有以法律概括授權的性質
因此在該架構之下的服貿協議以行政命令處理即可
畢竟同樣身為ECFA四協議的投保協議也已經送備查了
沒有遇到任何問題
但參照釋字329
服貿目前所造成的社會動盪
應該可以認定是"國家重要事項"而需送立法院審議
雖然該釋字因為大法官的"遠見"而留下一個"巧門"
基本精神應該是一致的
所以黑不黑箱
判斷點應該回到爭議爆發之前
馬江有沒有意識到這項協議是國家的"重要事項"?
或者是不是明知為重要事項而刻意淡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