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人生開始
第五十一條寫進服貿第六條 不就是 對已作出特定承諾的服務,如提供此種服務需要取得許可,則一方業務主管部門應依其規定在申請人提出完整的申請資料後的一定期間內,將申請的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台商合法提出申請後,應該在一定期間內答覆 不能無緣無故石沉大海

第四十六條寫進服貿第六條 不就是應申請人請求,該一方業務主管部門應提供有關申請的訊息,不得有不當遲延。
台商申請的時候需要什麼資料就應該提供 就算申請不過也要給個說法

這樣理解上有甚麼困難呢?

台灣的法律在台灣地區本來就適用

在中國是依中國的法律

是"雙方應依其規定"哪來"要求對方的政府能比照台灣的法律保障台商"

至於給個說法?在台灣法院判下來至少公家機關得要執行判決的,在中國,受害台商拿法院判決卻無法執行的例子自己去看看

舊 2014-03-28, 02:13 PM #33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alfonxma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