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人生開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A0012005

第四十六條(申請閱覽卷宗)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
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
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
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


第五十一條寫進服貿第六條 不就是 對已作出特定承諾的服務,如提供此種服務需要取得許可,則一方業務主管部門應依其規定在申請人提出完整的申請資料後的一定期間內,將申請的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台商合法提出申請後,應該在一定期間內答覆 不能無緣無故石沉大海

第四十六條寫進服貿第六條 不就是應申請人請求,該一方業務主管部門應提供有關申請的訊息,不得有不當遲延。
台商申請的時候需要什麼資料就應該提供 就算申請不過也要給個說法

這樣理解上有甚麼困難呢?
舊 2014-03-28, 01:41 PM #33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人生開始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