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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極驚兲拳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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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zz
第五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這是小英修正的
小英送=備查
小馬送=逐條審查
小馬送=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小馬送=先立法再審查
是不是這樣搞
朝野都認同要逐條 也簽名
又不是大大可以推翻的
您的看法有意義?
2014-03-28, 10:25 AM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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