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zz
第五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這是小英修正的
小英送=備查
小馬送=逐條審查
小馬送=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小馬送=先立法再審查
是不是這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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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可沒送審或備查服貿跟ECFA
馬政府有送審服貿跟ECFA,但是服貿一被擋,就嚷嚷著其實可以送備查
提案前馬政府有沒有搞清楚是要送審還是送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