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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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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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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zz
第五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這是小英修正的
小英送=備查

小馬送=逐條審查
小馬送=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小馬送=先立法再審查

是不是這樣搞

小英可沒送審或備查服貿跟ECFA

馬政府有送審服貿跟ECFA,但是服貿一被擋,就嚷嚷著其實可以送備查

提案前馬政府有沒有搞清楚是要送審還是送備查
     
      
舊 2014-03-28, 10:18 A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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