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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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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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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lfonxman
擋住前是送院會審查通過
擋住後就變成要用備查
這個問題要行政院自己出來說明白,到底行政院搞不搞得清楚這算哪一種
第五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這是小英修正的
小英送=備查
小馬送=逐條審查
小馬送=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小馬送=先立法再審查
是不是這樣搞
2014-03-28, 10:12 AM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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