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彙總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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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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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文章: 2
引用:
作者不要問
我說的修改國內法規限制不跟服貿條文沒有任何衝突.那邊不能修改
修健保給付條例需要跟那個國家談,健保局可年年在修改
去修改限制土地/房產一定要去針對陸資嗎?一體概括包含台灣人不行嗎?
企業/外資享有的投資減免或者法規限制一般是不能動的,但我說的可不是去動這些

j@zz 你說的是表面上的說法,事實上不過是一個字"拖".拖到某些人認為爽的時候
弄什麼"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早不提到晚再來說,但讓他們監督又如何
一個已經談好的條文要怎樣去監督,只有重新談判的內容才能夠監督吧
這麼愛鬧很好ㄚ,去弄個監督條例去弄個"民間"監督組織,然後記得重談的才算數
如果只要要弄個監督組織監督條例,然後再去背書現有的版本......真的很愛鬧


郝明義所反對的我大概想得到,的確很以可能發生
一個只佔12%股權能不能影響到見築工地的工作權益,是很有得討論的
只是....過去那...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本來就有
學生是要
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
多個監督買個保險總是好的

說真的法條部分
我還是一知半解
這也是多數人的通病
好累唷
比考試還要累
要看多少法條查多少資料
重點是還要我自己來
將片片斷斷的資料去組合

自由貿易條約
簽定前都會詳細評估
我們有做到嗎
簽定後針對衝擊產業做損失評估
再做配套補償機制
我們有做嗎

貿易談判簽定後
針對補償機制有必要去修改國內法規

很多人不了解包含我一開始也是不清楚
當我們跟A國自由貿易談判
行政部門代表簽訂後
條約拿回國內該不該送給國會審查
國會萬一修改了一個字
只要一個字
如"得"要改成"需"
就必須跟對方重啟談判
談判不會針對那一條那一個字去談
而是整個法條重新跑一次
重啟談判不是沒有發生
但絕不是國際慣例

所以大多數國家都是
行政部門出面簽約
回國後送國會"備查"

小英當陸委會主委期間
在2003年10月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通過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Q0010001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馬政府2008年上任就是以此簽訂ECFA

現在喊黑箱爭議就在此
藍:我按照你修正的條例走
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通過是在2003年10月,當時兩岸往來開放程度有限,雙方關係距離正常化仍有相當距離,因此,對國會監督規範係採低度立法,此係當時特殊背景下修法精神。

學生訴求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
是否為2003年10月版解套
自己判斷吧
我也沒證據
舊 2014-03-28, 08:23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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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z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