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人生開始
另外你會對畫紅線的部分深感不滿 表示你大概沒讀過行政程序法(參考第46條 第51條)
這是把我們對國內民眾的保障 寫進兩岸的協定裡
要求對方的政府能比照台灣的法律保障台商 避免因為黑箱作業損及台商的權益
不是"反黑箱"? 這就是反黑箱條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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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LawID=A0012005
第四十六條(申請閱覽卷宗)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
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
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
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
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
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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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沒有能力去handle的人特喜歡說別人也沒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