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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egw248
好心告訴你~你把字看清處點
"連結放在部落格" 就是轉帖所以罰3萬
如果是你本人上傳到youtube《著作權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這一條主要看法官,有些法官會判無罪,有些會判要賠償
以智財局的看法是不算侵權,但是法官有時候會認為自己比行政機關大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tNode=6988&mp=1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13/09/09/5433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其函釋表示:於個人網站上擺放網頁音樂播放器,提供歌曲音樂網址連結,供不特定人士線上串流試聽音樂之行為,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舊 2014-03-26, 03:29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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