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ai
你給的連結˙你自己有看完嗎?
他後面接著寫:
===========================
然而,兩岸協議備查案可否「類推適用」行政命令之備查乃有爭議,也是前開法律推論之斷點。......
對於兩岸協議備查案應採何等程序,102年6月25日立法院院會已宣讀通過黨團協商結論如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務貿易協議特定承諾表應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立法院公報第102卷第47期院會記錄第84頁)」此時,該協商結論已定下本次服貿協議之審理程序,且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2條之規定,已取得拘束全體立法委員之效力。
換句話說,在立法院未通過黨團協商之前,服務貿易應如何審理,因職權行使法並未規定,國會確有自治空間,類推適用行政命令審理程序也是一種選項(當然,這種處理方式在政治上是否正確仍有待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