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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5
引用:
作者j@zz
看來服貿目前是沒有問題的~如果認為服貿不妥/有嚴重性問題~請提出相關細節點舉證
在野黨的廣..告中~關於大陸人會來台定居~居心為何
欺騙台灣人民的到底是誰???
執政黨30秒黑箱作業通過送交政院審核~這點仍是違反程序正義
我堅決認為法案不該如此草率
但反觀長期在2黨掌控的立法院~這種事情也不是第一次發生了
內政委員會張委員開記者會說~因為在野黨技術性杯葛
張慶忠之所以認「審議逾三月,視為已審查」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40321/364294/
四、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因此,服貿協議送立院備查已逾3個月,故類推適用前開條文,「視為已審查」。
於法有據~但是人民難以信服...


你給的連結˙你自己有看完嗎?
他後面接著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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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兩岸協議備查案可否「類推適用」行政命令之備查乃有爭議,也是前開法律推論之斷點。......
對於兩岸協議備查案應採何等程序,102年6月25日立法院院會已宣讀通過黨團協商結論如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務貿易協議特定承諾表應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立法院公報第102卷第47期院會記錄第84頁)」此時,該協商結論已定下本次服貿協議之審理程序,且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2條之規定,已取得拘束全體立法委員之效力。
換句話說,在立法院未通過黨團協商之前,服務貿易應如何審理,因職權行使法並未規定,國會確有自治空間,類推適用行政命令審理程序也是一種選項(當然,這種處理方式在政治上是否正確仍有待商榷,但這是另一層次問題),但是在102年6月25日通過黨團協商之時起,逐條審查、實質審查已經是具拘束力之唯一審理程序。未經逐條、實質審查者,相關議事程序即不完備,更無委員會審查完畢、送交院會存查之可能。
因此,就此次張慶忠委員逕自宣佈服貿協議審查完竣一事,根本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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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於法無據,你引用他的文,卻又說於法有據
到底是你要打他臉?
還是要他打你臉?
搞得我好亂呀
舊 2014-03-25, 06:47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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