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節錄重點(非斷章取義~可以去看原文對照)
入出國及移民法 http://ppt.cc/-51P 第三條
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http://ppt.cc/iVA-
裡面現行大陸人可定居台灣的條件主要是透過依親也就是結婚關係來取得的
這樣看來 前面提到服務貿易裡面的小漏洞 似乎最多就是永久居留無法拿到戶籍
可我突然發現這個移民業務小精靈
http://www.immigration.gov.tw/wizard/mp.htm
大陸人民的分類下面 就有定居這個選項 怎麼樣的人可以申請
*大陸地區人民基於經濟之考量,經許可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滿2年者,得申請定居。
﹋﹋﹋﹋﹋﹋﹋﹋﹋﹋﹋ ̄ ̄ ̄ ̄ ̄ ̄ ̄ ̄ ̄ ̄ ̄ ̄ ̄
*大陸地區人民,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
﹋﹋﹋﹋﹋ ̄ ̄ ̄ ̄ ̄ ̄ ̄ ̄ ̄ ̄ ̄ ̄ ̄ ̄
且每年在臺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同時符合一定條件者。
也就是說除了依親之外還有這兩種也行嗎?
我怎麼有種這好像是為服務貿易協議量身訂做的配套措施的感覺
還是我所學非專 誤會這些資料了 有專業的鄉民可以來幫我解讀的嗎?
--------------------------------------------------------------------------
感覺原po很用心
but也留下不用負責任的伏筆
=> 還是我所學非專 誤會這些資料了 有專業的鄉民可以來幫我解讀的嗎?
剛剛詳細去查對法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QD0506 )
但是內文法條對照不起來~例如 :
第四章 定居
第 三十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申請定居者,應備齊下列文件: .....................
(第 十六 條 依親居留證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一年,
移民署並得核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但所持大陸地區證照之效期不足一年者,依親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得予縮短。 )
這樣就對照不起來了
待明日上班時間打電話去查詢~再上來回報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