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感謝政府終於行使公權力,感謝警察終於不再孬種了
瀏覽單個文章
magic99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5
您的住址: 亞克西斯
文章: 53
引用:
作者
呂玲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F1...eature=youtu.be
這位警察等著被法辦吧!
警械使用條例第3條第一項":
第3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 時。
集會遊行法第6條第一項":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
違法在先 依法驅離 謝謝指教
2014-03-24, 03:11 PM #
32
magic999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magic999
查詢magic999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magic999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