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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er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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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17
我的認知是--只是逃兵這個罪名不成立,也就是不必坐牢沒有前科,
但回部隊後該關禁閉就關禁閉,該輔訓就輔訓,
該送明德班就送明德班(現在不知還有沒有?),逃都逃不掉。

在我那個年代,記憶所及的處理程序是:
逾假3天內還好,部隊長官(營長,甚至連長)自行處理就可以了(通常禁閉),
過3天就發離營通報,這時部隊會派人找你。但7天內回來尚不晚,還不必送軍法,
但處理層級到達師部或軍團部(輔訓或明德班),
7天一到立刻上報發布通緝,到時全國憲警都在找你了,那時就得送軍法了。
以這個流程來說,4天就送軍法有點太重。
以上流程有誤還請指正,畢竟退伍太久了!
舊 2014-03-23, 08:57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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