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機油大盤商2
明明就有終止條例 那就是ECFA的第16條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我簡單的解釋一下 意思就是說
寫一封終止通知---30天---協商---180天---ECFA終止
這樣很難嗎???為什麼都沒有人敢直接砍掉ECFA這個賣台協議呢???或者列為政見呢???
還監什麼督 立什麼法 看到壞人就是報警 看到壞法就是砍掉呀~~而且方法都那麼簡單了
當底色黨不能指望時 我們可以祈求反對黨能保護台灣人 砍掉ECFA這個惡法嗎??
請反對黨對大位有想法的人 提出你們反ECFA的政見吧~~
唯有反ECFA 才能徹底斷絕大陸的統戰~~
不要再像當初反ECFA 結果投票時反對黨沒有人出席
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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