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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4
其實這條文的法規早就已經開放了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12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初次停留期間
不得逾三年。但停留期間屆滿,仍有繼續服務之必要者,得予延期,每次
不得逾三年。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40007&FLNO=12

這辦法是民國92年訂立的,一開始規定比較嚴
第19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初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年。停留期間屆滿,
得予延期,每次不得逾一年。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030516&LSER=001

人數雖有所限制,但沒寫多少人
第9條
邀請單位因跨國企業內部調動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服務,主管機關及相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人數。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Q0040007&FLNO=9
 
舊 2014-03-22, 02:23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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