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呂玲綺
技職農學院的不懂法律就不要亂講
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該解釋文謂:「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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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的跟你講的是兩個層面的問題
我說的是談判結論立法院說刪除就刪除,那如果你是對方你要坑下嗎?
就像你買東西說好500,店家打包好你才說只出400,換你當店家你要嗎?
---------------------小米機來了.....沒買的掏寶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