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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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不要問
逐條表決是理想,後果是什麼,不會再有任何國家願意跟台灣談任何協議
以後不管那個國家跟台灣談什麼,弄了半天立法院可以逐條玩想刪就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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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職農學院的不懂法律就不要亂講
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該解釋文謂:「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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