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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機油大盤商2
180幾個討論的文章過去了 為什麼大家還是搔不倒癢處

我真的想不懂 服貿跟貨貿都不過只是ECFA條文中的其中一條

重點在於ECFA這個大怪獸 怎麼都不去推倒呢???

而且 怪的是 今天這些學生只是想把服貿重審 攤在陽光下~~~

那為什麼不一次就把他撈起來 永絕後患呢???

各位 重點在於執行ECFA第16條的終止條文 但是為什麼檯面上沒有一個人能保證 包括我今天下午聽的陳其邁的說法 你也是在迴避這個問題

是退回重審 還是退回利益重新分配????

是反對服貿 還是反對在現在通過服貿???



ECFA第16條終止條文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因為要不要ECFA也牽扯到每個人很主觀的意願
但是服貿需不需要逐條審查是客觀事實上的違法

大法官釋 字第 329 號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
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
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其中名稱為條約
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
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
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服貿已經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 財產權、生存權 造成重大影響,所以性質為條約無誤

這號釋字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玩文字遊戲,使用「條約」以外名詞,規避立法院的監督

再者,條約案視同法律案
法律既然要逐條審查,則條約案亦同

所以目前政府的作法,事實上已經違法,甚至有可能違憲
     
      
舊 2014-03-19, 08:27 PM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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