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igDDD
問題是這個過失到底是怎麼去判定的?
為什麼本來根本不用關禁閉的硬要送去關
這樣竟然只算是過失?
這才是我個人覺得司法比較有問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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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上有人寫了一篇,說明問題是出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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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檢」當初是對陳毅勳以「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罪」起訴
一旦罪名成立,是最少七年最重無期
其他人則是
『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及共同職權妨害自由』
而且還附註建議加重量刑
這些人說怎麼會只有「小兵擔責」,其他人觸犯的罪名又不重
加重量刑最多只判個幾年而已
對軍檢失望,強力運作,軍中案件移交一般法院
然後
陳毅勳罪名變成凌虐而沒有致死
其他人的罪名還被切成兩半,
有的人只有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
有的人只有共同職權妨害自由
結果從可能幾年變成幾個月,還能易科罰金
現在小兵被判6個月,又變成一條命只值6個月了?
這個案子先不提國防布不國防布的問題
扣除一些情感問題,除非那個消失畫面是4個人一起不知道怎麼整洪
把洪搞到重傷致死,要不然結果又不會改變
可事實上根據其他同時被操者的證詞,那四人手段是比陳溫和的
而陳毅勳下午又不在,有沒有國防布對他而言有啥差?
他的操練又不是沒畫面
當初軍檢認為陳是操最兇的(桃檢顯然也是,所以只有陳有凌虐罪)
另外那四個是接手陳的案子,用的只是比較嚴厲操練但還不致於算凌虐
舉例,假設一般人在烈日下 跑20公里會掛
而體能不佳的可能跑10幾公里會掛,
而陳讓洪在烈日下跑了10公里,這算凌虐但不算凌虐致死
而接手的人沒看出洪在上午已經跑了10公里很累了不適合操
下午要洪去跑個兩千公尺,結果掛了
基本上,要人去跑兩千算是正常的操練
而這些人過失是,沒看出被操者體能已經不適了
當然,如果能證明這四人明知洪已經很累了,還故意要操他
那這四人才可能成立凌虐致死,
可不論是怎樣結果,我想沒有任何證據會顯示
長官下令那些人把洪整死
這些人的確是想整洪,而關禁閉本來就是軍中常見的整人手段之一
但讓洪關禁閉不可能等於想讓洪死掉,法律講證據和因果
要讓法官認為這些人對洪有致死意圖才可能以殺人罪來議處這些長官
這除非是 關禁閉和要洪死的因果關係必然成立
但這兩者因果關係 法官會相信必然成立的機會應該比中樂透還小
好比a對b開槍警告,對他的膝蓋開一槍後離開
結果b因為就醫過程耽誤,失血過多死了
這a正常而言會是傷害致死罪而不會是 殺人罪
因為他若想殺b不會只對他不會致命的地方開槍
但a的確是想傷害b,最後也造成b死亡,所以是傷害致死
想讓a判殺人罪,除非這法官玩上古捲軸入了迷
認為膝蓋中了一箭是很嚴重的傷,遑論中了一槍,那當然是有殺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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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是出在一堆人鼓譟上街頭說要廢軍審,原本軍審至少關他七年
軍審被廢了,換一般法院審,結果就是這樣
軍審最容易被民意影響,當初江國慶案就是因為事情鬧大了,軍方想快速平息民怨
就抓人出來,依民意判江國慶死刑(先不論是不是抓對人)
洪案如果繼續按照軍審,可能會有幾個被抓出來祭旗關他無期徒刑
一般法院是不會管你民意,是按照法條和證據來判,證據就這些你當然只能判到這樣
除非有新事證證明當初這票人合謀故意整死洪,不然二審也不會重判到那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