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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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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33
引用:
作者addfdsf
過失致死差不多就這樣,你去查法院其他過失致死的判例,幾乎都六個月左右
(過失致死最多也只能關2年)
上面拿一堆貓狗被打死的,用的法條不一樣,當然判決不一樣
難道你期望拿殺豬刀和美工刀砍人的效果會一樣嗎?

最近剛好在看王牌大律師,有一集是檢查官搞民意來影響判決,古美門在最後說了下面這話
要是民意想判一個人死刑,那就判吧,因為說到底這一系列官司,
不過就是一場以絞死討厭鬼為目的的國民運動,為了給自己無聊的人生消愁解悶的運動
如果民意可以決定一切,那就不需要這種拘泥于型式的建築和鄭重的手續,也不需要一臉傲慢的老頭子和老太婆

現在看看洪案不就這樣,媒體努力給這些人安上各式各樣的罪名,虛構出一堆事實
到現在名嘴說范佐憲經營賭場和盜賣軍品..etc一項都沒有被證實
看電視的觀眾也跟著鼓譟說要判死刑,如果不信任司法,那再上街要求改人民公審算了...

問題是這個過失到底是怎麼去判定的?
為什麼本來根本不用關禁閉的硬要送去關
這樣竟然只算是過失?
這才是我個人覺得司法比較有問題的地方
舊 2014-03-08, 11:44 A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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