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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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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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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7
彭夫則提出妻子高潮日記的拍攝內容,作為證據。法官認為,彭夫所拍****日記內容,是偷拍、侵犯彭女隱私取得,不具證據效力 <--那怎麼辦...總不能打電話給老婆.問他可不可以拍吧???
舊 2014-03-01, 10:50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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