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辱妻「中國畜生」 夫判無罪
2014年02月13日
辱妻的藍男原住在該社區,但鄰居說目前僅剩藍妻仍住在該處。王吟芳攝
【王吟芳╱高雄報導】高市藍姓男子前年十月國慶假日,與妻子和三名子女在家吃飯時,不滿妻子周女嘮叨吃飯狼吞虎嚥,要留點菜給孩子,藍男竟當著孩子的面,飆罵妻子是「中國畜生」,一審原依公然侮辱罪,判藍男拘役四十天,但二審法官認為,在自己家裡罵人不符「公然」要件,改判無罪。仍可上訴。
自宅不符公然要件
藍男辱罵妻子的過程,
被讀小學的幼子寫進聯絡簿,「最近心情比較輕鬆,因為爸爸都不在家裡,不然他會罵髒話幹、操你媽個逼、神經病、中國畜生、還會罵馬英九是中國狗」。但
二審法官認為,藍男在自宅罵人,不符「不特定或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公然」要件,因此判藍男無罪。周女昨不在住處,鄰居並稱藍男已經搬走。
律師謝以涵指出,只要是在公共場所、多人可以見聞就算「公然」;像寄明信片或打電話罵人,因為只有郵差或接電話者可見聞,大多不構成「公然」。不過,因條文中「多數人」定義是由法官判斷,若周女不服上訴,仍有改判空間,另周女也可以名譽權遭侵害為由,提民事訴訟向藍男請求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