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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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mwc
別再故意違法了
台北市公營停車場已經全面張貼告示要黃紅牌去停汽車停車格,私人停車場也不少有貼告示
想當汽車但又不想停汽車停車格,怕被刮傷卻又故意去停機車停車格,那到底怎麼樣才是黃紅牌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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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亂講這些行為叫做"故意違法"...
請問政府的交通規則何時被允許超越私人領域了?
大型重機必須停放於汽車停車位的規定是僅限於"公營停車場"或"委外管理公營停車場"以及"路邊停車場",
請問政府何時公告過民間停車場必須照辦的?...政府最多也只能公告"建議"而已...
任何民間停車場都有權"自訂大型重機管理類別"...
只要民間停車場允許,就算大型重機停放機車位也是"合法的"...
只要民間停車場願意遵守政府規定,要求大型重機停放汽車位也只是"依法的"...
甚至於民間停車場禁止大型重機停放車位也是"合法的自治權限"...
我的大型重機停車位是向民間停車場長期租賃2個機車停車位的,
民間停車場的房東願意如此模式租賃給多輛大型重機停放,
只要民間停車場的房東願意,政府根本無權干涉,
那麼要不要去問問這樣子有違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