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說:遠通電收受高公局委託執行法定職務,視同委託機關。
所以遠通業務執行需負相關國家賠償及民、刑事賠償責任。
請聯絡高公局要求返還溢收之通行費,
如果遠通和高公局都擺爛的話,你自己又很確信沒使用國道,
請直接到地檢署按鈴控告遠通高公局公務業務侵占。
另外遠通公司與其雇員是否屬於廣義公務員可適用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公務員或貪污治 罪條例第 2 條後段:「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目前實務上未統一見解。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之規 定:「行政機關得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 體或個人辦理。」同法第 2 條第 3 項則規定:「受 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 機關。」
就上開法條之規定可知,此等受委託行使行政機關權限之人,法秩序亦有高度要求其服從特別之義務 。
法務部認為收費非行使公權力不是公務員,參見法檢字第 0950802827 號,
但是最高法院偏向認定為公務員,參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八四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
但是你知道的,小百姓告官比較難一點,以上個人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