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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kyhuan101
1、現行民法是採限定繼承,如果先生有欠債務過世,太太沒有繼承先生的財產也沒有清償債務的問題,如果有繼承到財產,在繼承的範圍負清償責任。當然拋棄繼承也可以,只是一般而言不是很需要。
2、去年修法後,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只有配偶能請求,先生死了,沒有其他人能代先生請求,所以不會有你提到的接下來的問題。
簡單的說,房屋如果自始就登記在太太名下,先生積欠債務死亡,太太是不用擔心房子被先生債權人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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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明白了
新制的法定財產制
財產是各自管理及所有
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通常也是錢比較少的那方會行使這個權利
向對方分配一些過來
由於房子一開始就登記在妻子名下
屬於妻子的財產
而丈夫若已過世則不能行使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
修法後債權人也不能代位行使
因此妻子不用擔心她的財產被請求分配
不知道我這樣解釋對不對?
這也算是生活常識
我也該多多學習...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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