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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綠聯手通過修法 實價登錄變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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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引用:
作者
oversky.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中,有關申報人於申報登錄過程中因錯誤、遺漏等情形在所難免,故於地政士為申報人時應比照權利人申報規定(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同樣給予地政士限期改正機會。
如果現行法規是權利人申報錯誤可以限期改正,
我看不出為何代辦的地政士就不行?
申報人不論是權利人或是地政士不應有差別待遇。
真是兩難啊!
那就權利人、地政士都改成七天免責改正期如何?過了七天有錯誤就開罰並限期改正。
就像本站5分鐘內可以改文一樣...
2014-01-16, 01:27 PM #
15
Andy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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