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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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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83
引用:
作者momo1005
這裡有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修正案提案人及連署人的名子
http://ly.g0v.tw/bills/285L15517
下次投票請記得這些痢痿的名子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中,有關申報人於申報登錄過程中因錯誤、遺漏等情形在所難免,故於地政士為申報人時應比照權利人申報規定(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同樣給予地政士限期改正機會。

如果現行法規是權利人申報錯誤可以限期改正,
我看不出為何代辦的地政士就不行?
申報人不論是權利人或是地政士不應有差別待遇。
舊 2014-01-16, 01:06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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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