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不要超過兩人以上,實務都是判七年以下,第一次殺都判約4~5年...
反而看新聞強姦修法後,越來越重,包含性騷擾罪也是...
下面這案例是共同,可能較重,但是前幾天看到一個(個人)強姦的,只是對同一人干多次一點,也是七年重罪...
 
 
2014年01月08日13:38    
【許淑惠/台中報導】苗栗縣林姓男子有位就讀國中的小女友,曾姓、賴姓友人經常在即時通留言「弟弟很癢」、「送妹妹來」,要求林男邀約其他少女供他們嘿咻,但因唱歌喝酒10幾次都沒「上」到少女感到不滿,認為白花錢被當凱子,留言「不能上的就別揪」、「妹沒上到,錢到是有花到」,最後3男共謀對少女下藥。
 
前年1月,林男邀約黃姓少年、自己的小女友和另2名少女到KTV唱歌喝酒,並在酒中摻放FM2,其中1名少女平常可喝半打啤酒,當天只喝3瓶就不醒人事,被曾男先載往旅社性侵,賴男稍晚趕到,也對少女性侵得逞,台中高分院以林、曾、賴3人犯共同強制****罪,判林男7年10月、曾、賴各判刑8年6月刑期。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