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補個案例,不過只罰十萬?
我是覺得效果有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34/num11/Eg.htm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節本)
公處字第102201號
被處分人:廖志明 君 即大台北區瓦斯設備行
統一編號:P12121**** 14441675
址 設:基隆市安樂區武崙里基金一路135巷21弄66號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 被處分人印製及散發極易使人誤認之服務通知單,使民眾誤認其與所屬轄區導管瓦斯公司為同一經營主體,並假藉瓦斯安全檢查名義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二、 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 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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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操級廢員
抱歉沒說清楚....
我的意思是現在這些詐騙業者都直接用和天然氣公司相近的公司名稱.
讓人誤以為他們是天然氣業者所直營或關係企業.
像我轉貼的"欣林瓦斯有限公司"或是"某某瓦斯器材有限公司"等很容易讓人搞混的名字.
但是像"欣林工程公司"這樣的公司名稱很容易被識破, 詐騙業者應該不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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