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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裡演的美國律師不就都是在做這個事情嗎?
想方設法去取得病人/受害者的委託書,不跟委託人收錢,告贏了才從賠償金抽成,
這種情況下律師當然無所不用其極的找出證據來搞死對方,而委託人也有律師幫忙打賠償官司,何樂不為。
台灣律師不這樣做不知道是因為只想挑軟柿子吃,還是法律上的遊戲規則不同?
台灣打官司都是要捧著錢去找律師,打輸打贏他都要賺,不但賺而且還要榨乾你,這點跟黑的辦事情一樣,只差律師有穿西裝。
而上面網兄說醫院有黃牛幫你告醫生,我猜就是我講的律師+黑的組合吧,
現在更妙了,竟然是立委跳下來做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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