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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udoyang
不知道你有沒有繼續往下看!
有一個自首條例
郭力恆當初可不是因為洩漏軍機被通輯
洩漏軍機是他在軍檢自首的
符合
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
所以國防部跟法務部只能沒意見
我還是只能回你這條
不知道你到底看得懂看不懂
獄方沒權力自行決定哪個人可以減刑
還是要法務部核可的
不然國防部跳出來說
尊重法務部矯正署是做啥
這些單位可是看得懂法律條文的....
第29條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連同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備。
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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