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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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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judoyang
不知道你有沒有繼續往下看!
有一個自首條例
郭力恆當初可不是因為洩漏軍機被通輯
洩漏軍機是他在軍檢自首的
符合
  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
所以國防部跟法務部只能沒意見


我還是只能回你這條
不知道你到底看得懂看不懂
獄方沒權力自行決定哪個人可以減刑
還是要法務部核可的
不然國防部跳出來說
尊重法務部矯正署是做啥
這些單位可是看得懂法律條文的....

第29條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連同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備。
  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


引用:
符合
  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


你以為我沒看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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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勒

你又挖出這貼

是想對前面腦補從 假釋 凹到 法務部 再凹到 減刑條例要表達點什麼嗎

還是要PO一下你前面的腦補文~讓你溫故一下

引用:
作者judoyang
假釋裁決權力是法務部執掌
那...
不就是現在政府要放他出來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691


腦補夠了沒?
舊 2013-12-30, 02:12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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