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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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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四)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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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gasfgasg
請參考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重點是必須有「急迫」的情況
照這情況來看,工廠主人要告消防隊,有很大機會告的成

這也是基層公務員的難處
不做被罵
想做...請燒香拜拜,因為有功長官領,出事自己擔

最少大概會民事求償......採光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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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                 老柏(第二)

老柏(第三)              老柏(第四)
舊 2013-12-30, 12:35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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