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老柏(第四)
問個問題,消防隊可以擅闖私人地區嗎???
那間工廠似乎不是報案人的,報案人只是嫌他附近的工廠上面的貓很吵叫消防隊去把貓抓了,消防隊就擅闖人家工廠去抓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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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重點是必須有「急迫」的情況
照這情況來看,工廠主人要告消防隊,有很大機會告的成
這也是基層公務員的難處
不做被罵
想做...請燒香拜拜,因為有功長官領,出事自己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