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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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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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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eirock
看不懂還在凹哦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三條 (減刑之例外規定)
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十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廢止前之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廢止前之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一般法院認定他是 自首 就讓他減刑~超神奇的啦

郭力恆適用《減刑條例》 本月3日出獄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31217/310298/)



還在腦補 法務部 ~會不會太可笑了

你腦補的東西有什麼看的價值~不就張飛打岳飛

...


不知道你有沒有繼續往下看!
有一個自首條例
郭力恆當初可不是因為洩漏軍機被通輯
洩漏軍機是他在軍檢自首的
符合
  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
所以國防部跟法務部只能沒意見


我還是只能回你這條
不知道你到底看得懂看不懂
獄方沒權力自行決定哪個人可以減刑
還是要法務部核可的
不然國防部跳出來說
尊重法務部矯正署是做啥
這些單位可是看得懂法律條文的....

第29條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連同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備。
  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
舊 2013-12-30, 12:22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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