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C212
凡事有大有小,
你覺的這事算大事嗎?
大到能以殺人放火來做比喻???
這雞毛大的小事..了不起就是取消優惠,或是拒絕再次上門消費..
本案就結束了...
您還要什麼證據來證明是非對錯 46比 37比呢???
如果您連什麼叫大事什麼叫小事都無法區分,
說真的,你就當你自己是唯一直理就好了嘛...
也沒什麼必要做出有辱自己身份,
委曲自己跳到這個讓你不恥的論串染缸裡了。
你跳進來,然後說太強了....
我也覺的你太強了,這種事都能擴大成殺人等級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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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只有殺人放火的大事才要注重證據,小事就可隨便亂發表不負責任的意見?
另外,我也從來沒說是 46 比 37 比的錯誤,所以請妳別腦補認為我會認為雙方都有錯。我說的很清楚:先把事情完整呈現!也不是不可能發生其實單純只是學生是小屁孩不是嗎?這那難道又會是 46 比?這完全是學生的錯不是嗎?
重點就是證據明明不完全你們就大肆批評,還對著覺得應該要足夠證據批評才對的人說是極端???

然後為何 : shock : 沒辦法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