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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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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9
引用:
作者Toluba
雖然公告是店家的權利
但是這樣的行為並無法直接達到懲處的目的
這種連做罰的方式,主要還是利用同儕的壓力來讓學生知錯
但又沒公佈姓名,實在很難達到效果
店家其實可以找上學校,將證據提供給學校找人
應該是比較好的做法

至於你說我凹,請問你覺得我在凹什麼?

提供給學校找人!?
就算是私立的也難有這種手腕去處理這些學生何況是公立的
然後你是直接忽視我回文講的
店家沒有權力更別談強制力~甚至也沒有任何義務去一個一個找出來
給予懲處

店家貼公告讓南一中的知道這回事~看他們能怎樣
大不了不做這家生意
有甚麼問題?

你在凹甚麼?
你自己回頭看前面的文章~再看看到現在峰迴路轉不知論述轉到哪裡去了
誰知道你再扯甚麼?
你要談大家有沒有資格評判學生行為不當?還是要談這件事有無新聞價值?
還是要談媒體公審不妥?
還是現在是店家該上學校找人or貼公告比較合適?
好亂啊
舊 2013-12-28, 09:04 PM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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